嫖娼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我的朋友经不住诱惑,酒后乱性,嫖娼一次。被公安机关处以:

    1、50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天; 2、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

    公安机关的处罚是不是太重了,上述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来自: 221.216.53.61 留言时间: 2010/1/20 15:47:14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尽管是顶格处罚,但还是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的朋友经不住诱惑,酒后乱性,嫖娼一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被处罚人在规定的复议期限内可以申请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10/1/21 9:29:03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