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收益分割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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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学法用法
共有财产收益分割返还问题
2006年开发商已经将本住宅小区的露天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收益权,书面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即全体业主。但是,4年多以来,停车场等业主的共有财产的收益,全部被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物业公司占有了。因复杂原因,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遥遥无期。业主个人提出从业委会接交公共财产的时间开始,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份额分割停车场收益,诉请物业公司向业主个人返还相关份额的收益。请问法律专家和行家,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可以支持业主个人的主张?全国、广东省特别是深圳市,是否已经有类似的判例?
来自: 113.92.102.184 留言时间: 2010/3/3 19:02:22
回复内容
   非常抱歉,我们最近两年没有把“物业管理”作为我们的业务方向。因此,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务动向我们了解的很少。您所关心的问题,可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相关委员进行咨询。(他们既是物业管理法律问题专家,又是这方面的专业律师,附网址:www.bmla.org.cn/qtmodel/zywyh.htm)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10/3/4 15: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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