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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冲突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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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1 | 难中求同——法律人的冲突与同行

难中求同——法律人的冲突与同行 ——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培训班上的演讲
  一、刘卫老师主持
  刘卫:同学们好,今天下午我们要进行一堂与众不同的课程。大家知道,在研究生阶段,我们重在研究,它和本科生以下的教育是有所不同的,在本科、高中的时候,靠老师说,是填鸭式的教育,到了研究生以后,为什么叫研究生,既然是研究生,主要是研究,那么怎么研究?要互动、动脑筋,自己想问题.
今天的课程是一个互动的课,从主题上讲,说高了高上了天,说低了低下了地,为什么这样讲?因为法律人,什么叫法律人,在座的可能多数都应该可以在这个概念之内,都应该称为法律人,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怎样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怎样的人才能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一个法律人应当是什么样子?
  各位都是从事法律实务的,现实中的法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我想这个大家非常清楚,当前的法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黑板上已经写出来了一个字,我想这个字可以很好地说明当前法律人共同的一种处境,那就是难。谁不难?律师肯定是难的,法官也难,我做了7年检察官我也难,在座的还有公安部门的,公安机关他们也难,人大的立法机关他们不难吗?还有司法行政机关的,他们不难吗?进到法律人这个圈子里的人,没有不难的,这就是当下中国法律人的现状。
  到底法律人是不是永远就应该难下去呢?法律人到底应该怎么做?我想法律人要解决难,解决社会上的纠纷,解决社会上的难,这才是我们的使命,这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但是怎么样解决?这就有大学问。法律人的话题是一个大话题,今天我们看到的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话题,法律人在这样难的现状和处境之下,我们应该怎样做?今天我们之所以要换一种教学的方法,也是给大家开阔一点思路。
  今天我请来了两位非常著名的大律师,现在我们就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介绍。这位年长者叫王才亮,是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的主攻方向是拆迁法,在大学里没有拆迁法这门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能遇到拆迁问题,从一般的老百姓到当下的一些高层包括部级干部,他们家的房子也可能被拆迁,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从法律上拆迁的问题牵扯到民事上的问题,牵扯到行政上的问题,甚至还要动用我们的刑法来调整,所以一个拆迁问题它牵涉的是一个整体的法律问题,甚至包括宪法上的一些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研究的问题。第二位大律师是钱卫清,大成律所高级合伙人,这位也是一位非常了不起的律师,他做了四级法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一个人能够做遍四级法院的法官,又是一位优秀的律师,非常不容易。另外,我想这两位律师与其说他们是律师,不如说他们是学者,钱卫清老师在近两年出了9本书,他的主攻方向是公司诉讼、公司法、公司改制、国企改制,王才亮律师这些年来写了很多很多的书,他写下来的拆迁法方面的书就有6本,在我国也是权威,很多地方四处请他讲课,怎么来进行拆迁和城市管理工作。
  今天两位律师是大律师,同时又是著名的学者,我们大家也可以发现一个规律,拆迁法涉及到公法和私法整个法律领域,同时我们的公司改制包括国企改制也是如此。也就是说,这两个律师从私法领域做到公法领域,他们的学问、他们的案件不仅仅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同时还要解决中国的一些立法理论问题。下面欢迎王才亮律师讲课。
  二、王才亮律师主讲

 这个问题实际上卫清比我讲的更好,因为他从法官到律师,对法律人的感受比我更深,我是半道出家,从企业出来当律师的。我们今天讲讲法律人的冲突与同行。
  什么叫法律人?实际上刚才刘卫老师讲了,实际上法律人严格来讲准确的定义是为了执法、研究法律、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在狭义上讲应该是这样,但是实践中我们笼统的很,从教学研究到法律实务都在这个范围内,都统称为法律人,当然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科学定义。实际上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两大块,一大块是从事法律的教学研究,包括立法部门、大学法学院的法学老师们学者们、社科院的法学研究所,他们属于这一大块,务虚的,更大的一大块是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我们现在笼统地一般叫公检法司安、政府的法制部门。
  一.现状和背景

大家会感觉到我们现在很难,我们现在讲难,讲它的现状和背景,实际上两个问题,一个是体制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我国的法学研究目前也存在一种混乱状态。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法律很长一段时间是苏俄法律,是从苏联老大哥学过来的,后来苏联老大哥自己都垮台了,我们更大一部分面向的是西方,这些年,大量的学者从西方又搬进来,再加上本土土生土长的中华法系,现在严格来讲,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体制就是一个大杂烩,缺少一个良好的传统,缺少一个很好的继承。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第一件大事就是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我们砸烂一个救世界,创造一个新中国,所以我们在历史上是一个割裂,就全盘苏化,苏化完了又全盘西化,所以我们现在认真地研究我国的法律,你会注意到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上,搀杂着不同的观点,也时候这种声音强一点,有时候那种声音强一点。在立法的体制上的混乱,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们这些以法律为职业的人,你会感觉到很难。
  从公检法司安到政府的法制部门,实际上现在是六大块,上面还有一块,政法委的同志算不算法律人?他把你都管着,你不能讲他不是法律人,人大法工委的同志你能讲他不是法律人,内务司法委它也协调这工作。我们这样一算下来,公检法司安,加政府部门,政法委的党的法制部门,再加上人大的法制部门,我们有9大块了。我们这9大块的人实际上真正数量多的、集中的比较多的,将来大家可能执业比较多的,可能是前面的6大块公检法司安、政府的法制部门。
6大块中,目前我国体制上存在着问题,同样在一个法律框架下,大家都是法律的执行人,但实际在工作中就存在很多问题。我们现在出现矛盾是政法委来协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体制上的原因你很难操作。比如我们的公安它讲它很难,公安为什么难,公安从体制上讲它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从宪法上的规定它属于政府部门,但是政府部门哪一个副市长管的了公安局长?管不了的。什么原因?公安局长一般是市委常委,弄不好还兼政法委书记,管着后面的法院、检察院,包括政府的法制局。有时候大家对公安的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行政复议,到哪里,到了市政府的法制办,政府的法制办一般二级局级多,有时候好一点的地方属于政府的直属部门,是一个局级单位,但是它还在政法委的领导下,还在市委常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有时候公安的行政复议这一块很少起到监督作用,缺少制约。但从公安本身来讲,它也想依法办案,公安面临着维系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现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 9个部门的同志,实际上最苦的是公安,它在第一线,死的人最多。但我们现行的体制保证不了公安应有的装备和技术条件,我到过有的县里面,公安局的工资政府只拨给基本工资,连发服装的钱靠公安去创收。有的公安建大楼,我就笑它是三上大楼”“路上、床上、桌上,路上是抓罚款,床上抓卖淫嫖娼,桌上是抓赌博。没办法,它不创收,服装钱都没有。
  检察机关也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从体制上讲,它应该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机关,但我们现在的检察机关从定位上和法律渊源上都存在着问题。西方国家很多国家是没有检察院的,我们中国有,将来怎么来定,大家感觉到尴尬的很。英美法系提起公诉这一块是由律师来做的,检察机关是不是能够对公安、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从体制上没有操作性,特别检察机关现在的民行监督更缺乏操作性。据我所知,全国的民行监督案件提起来肯定是要进行再审,但是再审之后改判、支持检察机关意见的现在不到40%,有的省里面要求这种改判案件不得超过5%,不能让检察机关管多了,体制上也存在问题。
  所以,检察机关也讲累,特别最苦的是检察系统反贪这一块,大家也讲反贪局反别人,谁来管反贪局?目前抓腐败抓的最厉害的是全国抓了N个反贪局长,反贪局成了贪污局。他们也难。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情况十分猖獗,这是公开的,但是反贪局管的了多少,在体制上它受限,所以很难办。比如现在群众举报到检察院里,你反贪局查吗?副县级以上干部查的时候要报地市级的常委先通过,先由纪检机关出场,没经过市委常委同意,你还不能查,也难。法院难不难?法院更难,法院是人民法院,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来讲,西方三权分立,其中最重要的权力是司法权,包括总统选举最后有效无效还得由大法官来敲锤子。但在中国我们的体制上存在问题,我们的司法不是至上的,司法也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确实为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如果有了这种使命的话,地方保护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同时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讲,现在我们国家强调比如说工商、土地都搞了省级直管,避免地方保护的干预,使得能够公正执法,那么法院能不能做到这一点?现在为止还做不到,区法院的院长属于区人大任命的,但是要区委考核决定,然后人大举手,所有法院的人财物的权利都受制于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不可避免地要维护地方利益,来维系它的生存。否则你搞僵了,法院的干部提拔有问题,法院的经费有问题,所以工作很难协调,你会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也难。但是群众对法院的希望值又太高,希望法院能够秉公执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我们国家有了一套民告官的法律体系,但是实际操作中,民告官很难。
  刚才刘卫老师讲了,我们律所主要做征地拆迁案子,征地拆迁大量的是民告官的案子,拆迁公司、开发商他很少需要请律师打官司,他不着急,他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尤其是这几年中,现在开发商都不搞拆迁了,让政府去拆,政府经营城市,扒房卖给开发商。政府去拆迁,遇上矛盾冲突怎么办?现在群众是弱势群体,你面对的是政府的情况下,法官敢判政府败诉吗?这就面临很大问题。最高法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也想了很多办法,什么交叉管辖,反正是告县政府的,有的地方叫提到中级法院作一审,有的地方制定另外一个法院去管,但实际操作还是很难,你总在本地方的情况下,你就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全国律协行政诉讼委员会的同行请我去讲的时候,我告诉他,我这么多年每年办下来的民告官的拆迁案件,能够达到50%的胜诉率,我们的理解是宽义的,群众提出的要求得到支持了,但是这个胜诉不是大部分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出现的。建设部办拆迁培训班一年都办很多起,全国2700多个县级以上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有一半以上听过我讲课,有的政府明显错了,它也想解决矛盾,找个台阶,做群众工作,把问题解决了。其中一个重要的做法就是对闹的厉害的人招安。从我们角度讲,给群众解决问题了就胜诉了,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你胜诉不了,那怎么办?也没办法。从法官来讲,他希望不希望为人民服务、公正执法?多数法官是有良心的,少数人是没办法的,我们也理解人家,有时候是法官做不了主,都难。再往下讲,到了司法行政这一块,体制上也存在问题,国外是大司法,前面的公检法、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都归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来管,我们不是,我们前面的公检法自己的行政系统有自己的保障系统,人民法官不要司法部管,国外不是。司法局管来管去,到了省一级还有个劳改劳教,到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它就管公证律师,现在律师改革了,成立了律师协会,司法局也很难管律师,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每年的年检,收一点管理费,就这个权利。司法局是不是能管着律师的具体案子,也难管,地位和权力是在一起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它也难生存。
  所以,国外的司法部长是一个很重要的职务,而在中国的司法行政长官是一种安慰性的职务。所以,司法局损失了很多人才,原来大学毕业的学法律的到司法局去,多数干不长,干一段时间就走人了,能考上律师的当律师,或者想办法进法院、检察院。但司法行政机关想不想把司法环境治理好呢?它也想,但是在中国它没有这个权限。在中国应该是政法委的权力是属于司法局的,但是我们有一个政法委,司法行政系统没有这个权力,所以也搞不成。国家安全系统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咱们就不讲了。
  所以,整个在体制上,我们始终存在一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问题,行业自律、行业自行管理和体制膨胀的问题,个人的发展前途和所在位置限制的矛盾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目前来讲是解决不了,也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解决不了。所以,有些专家提出来回过头来想想还是科举制度好,过去的科举不管你是穷人的孩子还是富人的孩子,一夜金榜一登,立刻进了龙门,成了天子门生,不管你的父亲是养牛的还是贩鸭的,走卒贩夫你只要金榜题名,你的前途就来了。但是中国不一样,我们现行的机制还做不到,所以,个人努力和发展仍然存在一个矛盾。这就危险到什么情况,同样在法律人这个职业范围内,不同的角色会有冲突。公安机关办的案子不希望检察机关过多的挑三拣四,或者动不动来一个徇私舞弊监督,刑讯逼供他也不愿意,检察机关想管有时候它管不了,也是一肚子牢骚。现在我们感受到最深的,从律师角度来讲,律师打交道最多的是公检法三家,对公安来讲,大家也是一肚子牢骚。你看我现在不办刑诉案子,为什么不办?没有这个权力。按照刑法规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限制开始有权请律师,特别是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律师到场参加听,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实际操作你操作不了。我曾经办过一个县级干部受贿的案子,我是提前一个星期向检察机关要求会见,检察机关答应了,但是等你去的时候,就给你拖上N个小时,你北京来的律师在宾馆里面慢慢休息吧,让你等,事前约好也不让你见,就是千方百计不让你见,矛盾就在这个地方。所以很多律师讲,刑事辩护不愿搞了,但是检察机关有检察机关的难处,它怕你律师见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一翻供它往下整没有手段。而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审判当中,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最重要的证据。在这种口供优先的情况下,公安也好、检察也好它怎么希望你律师过早地进入呢?所以,刑法第306条讲了律师诱使当事人制造假证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大家都呼吁要撤销,我想这也怪不得人家要订,人家被你律师一旦翻供了或者出了伪证了人家没有相应的手段。所以,大家都难。律师难不难?当然难,当事人请我,我连见人都见不到,我怎么对得起当事人呢?而且有的案子很可能就是冤案、假案,但由于我们律师没有及时介入,你怎办?这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和公检机关矛盾严重存在的原因。

  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主要的矛盾是法院和律师之间,从律师来讲,民事的案子的时候,律师希望自己的意见得到法院的接受,但是有时候大家知道现在社会上流传律师打官司是打关系。武汉的中级法院13个法官判刑,中央电视台也是请我去当嘉宾,法院讲是律师害了法官,律师把法官拉下水,后来我们想想还是体制问题,如果你能公正审判,律师为什么给你送礼?武汉多个律师给法官送礼,都受到处分,双方都讲难。那怎么办?我想还是一个体制问题,由于法院很难用法官的良心、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水平去公正地判案,这是问题的关键。而且,民事问题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律师代表当事人去送礼行贿,就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再往下,最终行政诉讼,现在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尤其是我们搞的拆迁这一块。大家注意到,我们律所最近在天津发生的被法官殴打的事件,我们一直盯着在做,出现问题时我在北京,他们还在天津,我就给全国律协汇报,我就敏感地感觉到这不是一个个人争论,不是法官和我们律师个人之间有什么矛盾,这是一种理念的碰撞,为什么呢?天津的这家法院和其他区的法院不一样,其他区法院我办了很多案子,一般法官对我还好,群众来了立案没有障碍,审理也没障碍,最后法官会跟我讲句老实话:王律师,怎么来判不是我说了算的。我想这个我理解。但是这家法院不同,这家法院介入拆迁深度比较深,包括《人民法院报》都登了,这家法院108天执行3128家强拆,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是不能参加的,但是它参加了,为什么?有其他的原因在里面。
  发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就是一个很简单的一个案子,在今年37号那一天,这个区的建委做出了11份裁决书,要扒群众的房子,群众就跟它提出来:你裁决的地方你在2004年发布的拆迁许可证上面是路以北200,我现在的房子不在拆迁范围内。法院先下一个裁定同意建委撤销申请,不执行,建委出去搞一个更正公告,就将过去的路以北改成路以南,法院马上又一个通知下来了,329号要强拆,28号群众紧张了上北京找我。我想这不对吧,你就改一个更正公告就扩大了拆迁范围,这不行,你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为行政许可,重新发放拆迁许可证,要听取群众意见,要听证,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你在更改之前所做出的裁决书是违法的,所以让群众马上去立案,诉它更正公告行为违法。法官一看就紧张了,我明天就要执行,你又提出更正的行为违法,他也激动起来了,所以语言就冲突起来了。这个事件的整个过程网上都有,我们也是很重视这个事情,我们不把它当做一个个案,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你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司法权力,你就不能有群众来了不立案,跟你争两句还动手打人,那不行,那是一个法院对待人民的态度问题。我们现在当然整个社会法院不是生活在真空,我们现在的人民公仆基本上是靠主人养着,本来是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现在我们是主人为公仆服务,整个体制上存在问题。所以,我们讲就始终在提倡这个问题,我们就很难,所以这种冲突将是长期存在,这种矛盾也是长期存在。

2.个人品德

  作为法律人,从事这个职业,我想也是人分三六九等,从法律人的角度讲,我想也是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追求,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处理的结果也不一样。同样是一个法律冲突,是一个法律之间的冲突,是一个的问题,不同人的不同品质处理的结果不一样。全国大多数法院、大多数公检法机关同志都能依法办事,有时候没办法的时候他们有个人利益在里面的时候,这就难说了。从我们现在看到的法院判的错案、公安抓错人的情况下,个人品德和素质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
  从公安出现的抓的冤假错案来讲,包括公安干警,最近大家知道的北京南礼士路打死老百姓的案子,拆迁当中黑社会的介入,把一个被拆迁人打死了,公安就在现场维持秩序,老百姓就跟他求助,但公安就不过来管,所以这个案子引起了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公安部成立了督察组,就在北京查,现在破案了,抓了11个人,黑社会的人抓到了,指挥黑社会的拆迁公司的老总、老总的司机也抓到了。最近大家知道,原来讲51上班以后整顿律师队伍,出了这个事情,中央政法委讲,公安队伍也要整顿,所以现在面临着政法队伍的全面整顿,都要受受教育。
  但这个问题就是个人素质在里面,什么原因?有的地方,派出所的干警为什么发现黑社会的人在打老百姓的时候你不去制止,后来才明白,平时拆迁人给派出所进贡了,是请来帮拆迁人维持秩序,不是来维持中国法律秩序的。这种案子在全国来讲也出现不少,因为每个地方的房屋拆迁政府都会请公安机关到现场来维持秩序,但是绝大多数公安机关都能够按照公安部和中央政法委的规定,不去介入拆迁,我只是来维持秩序的,发现不是合法拆迁的,公安机关立即撤走。在西城区的这个案子,出现这么大的问题,是法院要强拆,政府出面请公安来,来了以后发现黑社会的人进进出出,认为他是拆迁人的员工,所以他就不去制止,这无疑是失职。因为不论谁打人,就是法院的人、检察院的人打老百姓,公安在场也得制止。这个案件出现这个矛盾,所以引起反响很大,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上就有一个个人品德问题,我就有一个主张,你在这个位置上,你没有办法,你可能也要听命令,像西城区的这个事,公安来维持秩序,局长、所长叫你来你不能不来,但是我来之后发现打架的时候可以制止,那是你应该做的事。有的事你没做,什么原因?不就是拆迁人请你吃了几顿饭吗,这就影响到个人品德问题。为什么同样的情况这个法院强制执行没有产生流血冲突,那个法院会出现冲突呢?现在各地执行系统也是比较乱的,这跟个人品德绞在一起。就是一句话,在体制存在问题的时候,个人不以私欲去做出违反规定的事情,叫我去我就去,但是你让我去损害群众利益,我不去,什么原因?中央政委法有禁令,人民警察法有规定,公安部有禁令。
  同样从法院角度来讲,最高法院也有禁令,禁止基层法院直接参与拆迁,你只能是执法,你不能去扒群众房子,你要是扒了,这就是个人品德问题。从我现在知道的情况,凡是执法人员故意损害群众利益的,多半是有个人利益在里面,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拆迁人给了这个人好处,他扒一处房子有多少钱,或者是给我这个法院多少钱,或者是个人得了多少钱,一个经济利益;第二,政府搞经营城市,搞拆迁卖地损害群众利益,在一个地方形成一种风气,就会出现政治上的因素,你这个地方谁拆房子拆得多,我给你评三等功,给你提拔。大家在网上看到,天津那个法院为什么出现这个人这么激进呢,一个副院长年前退休了,正好这个庭长竞争谁来接副院长的位子,所以他积极了,他个人利益出来了所以,我们讲,对我们执行人员、法律人,一定要无欲则刚。当然不能要求你不吃饭,特别是对律师来讲。律师当中也需要整顿,人家讲什么是成功的律师,我给我们的律师定了三个标准:第一,你作为律师,最基本的要成家立业;第二,勤学立言,你要好好学习,要有自己的思维和见解;第三,行善立德。我跟我们的律师讲课,就给他们讲三立,什么叫成功的律师,就是这个三立标准。一个人做一点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一辈子行善积德。我总想,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人无完人,过去有不对的地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我过去的算了,从今天开始、从明天开始、从现在开始我一心一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从政治上讲是为人民服务,从我们来讲叫行善立德,我不干伤天害理的事。从人生来讲,行善积德为一个人的最大根本、一生之本。
  我们存在这么多矛盾,而且是长时间内消除不了的,那么法律人之间大家能不能携手同行、共同发展、共同生存呢?我想是可以的。为什么?第一,我们有一个基础。我们现行的制度是需要大家互相制约的,尽管现在制约得很不好,尽管我们很多现在法律制约的制度流于形式,但是它总是一个规定在那个地方,总是一个需要去实践的东西。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同样法律人从制度来讲,你有一个基础,大家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从思想上来讲,我们学的都是法律,尽管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一个大杂烩,但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就是维持一个社会的秩序。只要不希望这个社会崩溃,它就需要来维系法律的存在,作为法律人来讲,我们大家学的是同一种法律,应该是同样的法律理念。从政治上来讲,我们现在讲执法为民、执政为民,这种理念是共同的,不管你是当公安、当检察官还是当法官、当律师,还是在政府的法制部门,还是在政法委,最终是一个共同的基础、一个目标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就有可能大家能够维持好一个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2.态度
  其次,有个最重要的问题,我想本来能够大家同行,为什么有的人同行不了,有的人犯错误要受到淘汰,这里就有个态度问题。最近北京就出来一个案子,两个律师被起诉了,房屋按揭中搞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这个问题我们全国律协去年在呼和浩特的会上展开了讨论。多少年来律师是拿了老百姓买房人的钱去帮银行出法律意见书,帮它去放贷,去帮它预防法律风险,多少年都养成习惯了,北京大概原来有3000律师吃这碗饭。这种不正常的状况维系了很长时间,在我们行业内部就没人出来讲,就是一个态度问题。去年在呼和浩特开会的时候,内蒙的一个女孩子律师站出来讲,她认为这是不对的,当时全国人大有关部门都在,大家都加以肯定。我们把这个律师的文章评了优秀论文,讲得很好。回来之后,中央人民银行下一个文件,现在把这一条废止了,律师出的法律意见书再也不是按揭的必备条件,也不能由它来指定。当然,北京这个案子检察机关已经在审查起诉,中途又退卷又在搞。大家还看到,我们有的律所就把老百姓购房款、办房证的钱都卷走了,这些问题的确需要整顿。这里也是有一个执业态度的问题。
不论是在哪个行业,法律人的不同角色你都要把住一个人生态度的问题,我怎么看待我自己的人生,你怎么去做。过去讲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法律人的角色做的就是防人,防止别人害人,或者是你通过惩治害人的人来达到防止人害人,我们干的就是这个活,所以,你害人之心千万不能有。我们当律师的不管你从事哪一个业务,我觉得都能做到这一点,都应该有对社会追求公平、和谐的一种责任。
  比如,你做公司改制,现在全国的国企改制一边倒的意见是认为我们的国企改制是失败的,为什么失败?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把握两条:第一,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二,职工不下岗。我们也做了调研,当时有的学者从西德搬进这个制度的时候,就讲了德国国会的一马克法案,大家注意到很多教材上都用这个,有些专家讲课也讲这个案子,他就不讲这个法案的后两条。柏林墙倒塌,西德像是兼并了东德,两德合并,是西德执政上台,进行东德的国企改制,允许西德或者其他国家的资本家用1马克购买东德的国有企业,但是它后面有两个附加条件:第一,不能停产,你的工业生产总量要比你买之前要增加;第二,你必须不能让工人失业。那两条限制性条款如果做不到,你就别买,你要买了让工人失业,那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没有这么一套,国企改制9万亿的国有资产灰飞烟灭,国企都卖掉了,国库收到钱没有?没有。职工安置了没有?也没有,下岗回家,给你买10年的养老保险、5年医疗保险就回家了,就解除关系了。多少年来,中老年工人在国企30块钱、40块钱一个月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没了,年轻的好办一点,跳槽,有技术,没技术怎么办?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失败的地方。当然从国家大局来讲,通过国企改制,让国家减轻了负担。应该讲,它有讲成功的一面,也有讲成功的理由,但是我们现在看到一个很客观的事实,我们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2005年城镇人口新增劳动力3600万,而我们的工业、城市的第三产业提供的岗位是2000万,就有1600万的差距。我们原来中学生就算知识分子,找工作容易得很,走进来没多少时间让你当干部,受重用,现在大学本科找不到工作,今年是研究生找不到工作。2000年的时候北大法学院请我去讲课,法学院那两个班讲课之前摸了下底,最差的是青岛市政府的法制办,不存在就业的问题。但是现在我们实际看到的,包括我们的很多同学的亲属大学毕业了,照样找不到工作,我们法学院能不能找到工作呢?我想并不能保证大家的工作,也难的很。什么问题?就是我们现在的企业改制出了问题,大家是搞垮一个厂,上去当局长,搞垮一个行业就上去当市长,以搞垮为光荣。你改制的目的是让企业发展,我们现在后面没有,改完了工人回家了,开发商就拆房卖地搞房地产,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情况。
  我们律师能做什么,我们律师很难,我们律师左右不了这个,我们的法院搞破产也左右不了这个。但是我想,我们尽可能让它规范一点,尽可能让利益得到一点保证。我们现在做的房屋拆迁,全国律协前年办了一个班,全国来了100多个律师,都是做房屋拆迁的,也有一部分是帮拆迁公司、房地产商做拆迁的,我就跟他们讲一条:我们挡不住政府拆迁、拆房卖地,但是我们办案的时候,尽可能地想办法让开发商把钱拿出来,让群众拆了房子能买起房子,咱们心安了,就是买不起房子,你也让他少赔一点,咱们就够了,咱们只有这个能力。
  中午我们讲了刘涌案件,很多律师说我们律师没办法,但是我想我们有没有失误,我想我们在刑事辩护中,我们的律师一定也得有一个态度问题,也得把住一条:律师可以不讲真话,但决不讲假话。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从公安、检察起诉到法院来,应该讲绝大多数都是构成犯罪但是我们律师怎么讲呢,证据不足的时候,我只讲证据不足,我讲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犯罪了,千万不要去讲这个人不是犯罪分子,他没有犯罪,更不能去颠倒是非。
  我看到有些案子为什么有的律师走出法庭就被抓了,配合被告人家属真的搞伪证,目的是为了让他逃避法律制裁,我想这种事咱们一定不能做。为什么不能做?看起来你帮了被告人的忙,但是你害了整个社会秩序,害了被害人。律师有律师的职责,我的职责是提供罪轻、无罪的意见,但是我千万不去人为地使他来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他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律师当然应该仗义执言,不使错案的发生。这就是一个态度问题,就是一个底线。同样是一句话,这个案子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我不去讲这个犯罪分子是好人,不讲他是功臣,打死不讲这个话,但是我可以讲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个犯罪分子有犯罪事实。
  很多聪明的律师上台讲:首先,对被害人这种状况我们表示同情,对出现这种后果我们感到遗憾,但是我们律师出于自己的职责,我们认为本案当中存在哪些疑点,请法庭考虑。同样一句话,让被害人家属接受得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得了,这样咱们避免直接的冲突,也避免我们法律人和整个社会的冲突。
  三、刘卫老师主持

刘卫:非常精彩,是一个事实,大家应当承认,我想听完王大律师的演讲,大家也应该认同这一点,确实大家都很难。其次,我想难的原因王律师讲得很透彻,归根到底就是一个体制的问题,这个体制不好,乃至于我们大家想做好而做不好,想做好而不能做好,这是一个大问题。我们也很欣慰地看到,现在我们有越来越多看到了一个趋势,看到了一个前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应当有所作为,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有一个知名的教授叫孙笑侠,他曾经在法制报写了一篇文章,讲了一句话:法治乃法律人之治。由此我们想到另外一个观点,法院是我们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样就把我们法律人抬到一个很高的位置,一个社会的资源、社会的权利或者能够调动社会的这些力量应该集中在社会的精英手上,而按照我们教授的观点,应当是法律人来掌控这个事情,当然这点可能在西方已经得到了印证,在中国是没有,在中国向来是君权神授。在西方我们看到很多总统都是学法律的、做律师的,所以他们可以说一句话:法治乃法律人之治。这点在当下的中国我想可能是为时过早,但这可能也是一个趋势,从我们的最高层、决策层我们也可以看出来,我们正在朝着这个方向走。
  刚刚王律师演讲了1个小时,我想有三点大家在脑子里可以缕缕思路:第一,作为法律人应该有良知;其次,作为法律人应当要有智慧;第三,作为法律人要有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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