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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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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新友  来源:检察日报  阅读:

防错案,从排除非法证据下手

时间:2006-11-29 作者:王新友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几乎每起错案,都有非法取证阴影。11月18日,在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主办的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达成共识:

A 刑事错案,多有非法取证的阴影

对于曾在海南三亚市监狱服刑的黄亚全、黄圣育来说,此次召开的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更让他们别有一番酸楚在心头。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曾让他们失去了长达10年的青春时光。

1993年8月22日晚,海南省万宁市发生一起杀人案。当晚,万宁市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黄圣育、黄亚全。最终,两人与另一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12月底,该案的一名死缓犯向三亚市检察院驻三亚监狱检察室检举说:与他一起作案的另有其人,他原来交代黄亚全、黄圣育作案是由于公安机关逼供诱供。此后,两名真凶被抓获归案。2003年9月1日,黄亚全、黄圣育被海南省高级法院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从海南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杀人案到云南杜培武杀妻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以及最近披露的安徽亳州市农民赵新建8年来背负的杀人奸尸案,这一系列冤案浮出水面,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深深的反思。

提起非法取证,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认为,除了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心理强制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以外,当前比较突出的非法取证行为主要是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身体强制手段提取言辞证据。古人云,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刑事错案是一连串事件的结果,其病根多在于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孙力说。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容易造成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检察官卞忠民认为,刑讯逼供具有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等特点。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多表现为对当事人直接实施肉刑,主要是拳打脚踢、用警棍或者其他器物殴打、揪住头发撞墙等;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主要采用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方式,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痛苦。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少数司法人员对非法取证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重视,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在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由此导致非法取证现象仍相当严重,刑事错案还时有发生。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刑事错案,背后几乎都有非法取证的阴影。11月18日,在这次大会的开幕式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发表讲话认为:这些错案给受害者本人、受害者家庭带来灾难,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公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B 釜底抽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产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证据制度,解决之道也要从证据制度入手。围绕从制度上杜绝非法取证,防范和减少刑事错案,孙力认为,证据制度不作革新,刑讯逼供总会死灰复燃。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逐渐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宗智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存在着以庭前程序为中心、以人证和口供为中心、以书面证言(供词)为中心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我们必须着眼于发生违法取证的制度性原因

据此,河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郑广宇等诸多代表建议:对非法取证釜底抽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排除通过非法渠道和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在赞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与会人员同时提出,从我国刑事司法状况考虑,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使一大批案件无法得到处理,这势必影响社会整体稳定。建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适用区别排除原则,对于实物证据,一般不应排除。

充分取证与证据排除的矛盾,从本质上讲,是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的矛盾,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龙宗智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如果不切实际地追求程序正义,结果将事与愿违。

龙宗智分析说,追求实体真实,强调打击犯罪,这是我国社会与司法界追求的主导价值,也是文化传统之所在。转型时期,在各种社会矛盾汇集之下,促使各方高度关注实体正义、有效控制犯罪,以保障社会稳定。在目前案件多、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对每一案件包括重大案件进行彻底侦查实际上难以做到,有时不能不以相对薄弱的资源所获得的相对薄弱的证据去面对审判,如果充分贯彻排除规则,这无疑使本来就不强大的案侦取证系统雪上加霜。龙宗智说。

C 防止非法取证,应引入第三方监督讯问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针对刑讯逼供犯罪绝大多数发生在案件侦查阶段的讯问过程中,侦讯权力的滥用是刑讯逼供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与会人员提出:强化对侦讯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顾震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督讯问。顾震分析认为,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是封闭的、秘密的,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目的等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在这种侦讯体制下,侦讯参与方只有侦查人员和审讯对象,这种情况不仅为刑讯逼供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且即使发生刑讯逼供行为,要获取证据也会相当困难,从而影响查处。

顾震进一步分析说:在我国现有法律文化中,全面建立律师介入侦讯并不可行。从长远计,应分阶段实施,先行实行国家机关介入侦讯,进行监督。羁押场所内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审讯监督的第三方,并得以聘用法律援助律师作为代表参与审讯;必要的所外审讯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作为审讯监督的第三方。

河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郑广宇建议:严格侦讯地点限制,实行侦讯机关与羁押机关分离。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应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所有审讯工作都必须在看守所进行,除必要的并得到有效监督的所外审讯外,其余所外审讯形成的证据一律排除。侦查与羁押两种职权分立,分别由不同部门承担。

与会人员还提出:建立对犯罪嫌疑人体检制度,侦讯机关讯问前后由羁押机关进行体检,并作详细记录。一旦发现身体异常,立即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检察官卞忠民提出:确立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由审讯人员承担证明自身未实施刑讯逼供犯罪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D 查处非法取证,应赋予职务犯罪侦查必要的技术手段

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呼吁,赋予职务犯罪侦查必要的技术手段,解决产生非法证据问题的制度障碍,同时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

孙力认为,技术侦查手段是必要的取证手段,是查处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职务犯罪攻坚克难的秘密武器,也是杜绝非法取证,防范、减少刑事错案的重要措施。

目前,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在侦查重大案件时才偶尔使用技术,而且使用技术手段的目的也大多是通过监听电话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很少用来帮助获取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孙力介绍说,产生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手段并没有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手段面临着合法性危机,获取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据悉,1989年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这些情况说明,目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技术侦查的全部功能也还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种现象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不利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问题。孙力说,建议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将技术侦查手段纳入法治轨道,提升我国刑事法治的水平。

避免非法取证检察机关在行动

为解决一个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专项活动。同时,高检院还制定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等。

更引人注意的是,今年7月26日,高检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等涉及非法取证的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无疑,此举更加有利于惩治和预防非法取证行为。

杜绝非法取证,防止和减少刑事错案是我们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法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把解决非法取证和刑事错案问题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不断强化侦查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注重排除非法证据,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严肃查处暴力取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案件;认真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依法纠正刑事错案。王振川说。

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强调说,治理非法取证和刑事错案要靠制度,但只有制度还不够,更重要的是执行制度。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查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遏制非法取证,防止刑事错案充分发挥作用。

我们期待,检察机关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杜绝非法取证,让类似于黄亚全、黄圣育、杜培武、佘祥林、赵新建等人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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