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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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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9127《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041日起施行。20061220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信息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原处罚标准:http://www.bjjtgl.gov.cn/uploadfile/200742721224843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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