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的律师
2007-08-22
【金玉良言】法官或羡慕,或嫉妒,或恨,或鄙视,或误解,抑或是敬畏律师,都不是健康的情绪。其实,法官与律师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而已。他们本应在同一法律体制的蓝天下,建立良性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本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但现实中国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常常是相互排斥、相互敌视。在天津曾发生的“法官打律师”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使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的关注。作为律师,本人试图通过切身的所见所想所感,抛砖引玉,以期引来大家的进一步思考。
和律师打交道频率最高的便是法官,在现实中国中,法官们眼中的律师究竟是怎样的?
1、羡慕律师
在很多法官眼中,大律师潇洒、自由,在庭上言语一通,就可收受大把钱,身穿名牌西服,臀坐名牌轿车,而法官身在机关,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少了。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有时管不住具体案件,譬如一些大案要案,但管得住人。若法官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工资、福利,尽管近年来已有所提高,甚至一些发达地区已很优厚,但与大律师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对于大律师,他们是羡慕得很。近年来法官下海当律师的情况可谓不少,而反过来,由大律师去当法官的却寥寥无几。
2、嫉妒律师
在所有的吃"法律饭"的职业中,律师是唯一不握有司法权力的来自民间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因“名不正,言不顺”,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甚至连摆设的地位也谈不上。律师或者依赖自己对法律的透彻理解和对法治锲而不舍的追求去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或者利用自己较高的公关交际能力,通过金钱、关系开路,左右法官手中的权柄。但是对案件的终局裁定权还在法官手中,也就是说,如何判?怎么办?还是法官说了算,由不得律师。法官是拥有司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拥有权力。所以,不少法官自以为是,高高在上,不尊重律师,嫉妒律师自由、有钱,认为律师没权力,靠的是法官审理案件,如大言不惭,“我说了算,律师有×用!”,更有甚者拿审判权当利益砝码,极度动摇了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
3、恨律师
应该承认,现实中不乏一些律师打着法官的旗号在外骗钱,见利忘义,在庭上哗众取宠、胡搅蛮缠、耍小聪明,十分惹法官的讨厌甚至憎恨,以致他们时时不愿听律师的“强词夺理”,即便是有理的辩护意见,也反感而不采纳。如一些小偷小摸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请来专业律师,在律师据理力争时,法官会主观认为,该律师如此偏向一方,如此卖力地为他辩护,肯定私下收了很多好处,而自己却劳而无获,自然心里会不痛快、郁闷,在法律规定可判6个月,也可判1年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倾斜肩上的天平,选择1年,以给当事人和律师点颜色看看。这就是俗话说的“找了好律师,反而害了当事人”。
“法官恨律师”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很多法官嫉恨律师自由、有钱,收下大把钱,在庭上“乱说”一通,而留下一大堆活,由法官处理,“同工不同酬”,实在不公平。心态严重失衡的法官就很容易生出想法:利用自己手中操纵生杀予夺之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应验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说法。他们会抓住一切“两可”的案件,甚至一些“铁板上钉钉子”的铁案,都会利用司法权牟利,搞权钱交易,公然地找律师向其索取好处费。在权力与金钱相抗衡时,出现了金钱大于权力的奇特景观!“乌龙判”,“打横判”,根本不足为奇。
4、鄙视律师
就社会整体而言,律师职业绝对属于“热门”,而如果把它与公检法等“强势”职业对比,深受传统文化“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则又显出它的角色尴尬。有的法官官本位严重,认为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民服从官天经地义;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办案是无事生非、把水搅浑;有的当事人来所里找律师,开头第一句便是问,“你认识法官吗?”;甚至有的律师在法官面前自觉矮人一等,丧失了职业独立性,甚至人格的独立性;法官大权在握,而律师只是一介布衣,为了业务的顺利运作,一些律师不得不行贿法官和检察官,“打官司”往往成了“打关系”,成了法官的“助手”和“随从”……
凡此种种,都揭示了律师“游弋在国家的政治和司法体制之外”的生存现实。也许,这种尴尬的生存状态跟一个事实密切关联,即律师在中国是一个外来文化影响下的一个新型职业。目前的律师行业尚未成熟,执业环境差,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律师素质参差不齐,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泛滥。不少律师水平低劣,却自傲、自以为是,并且十分浮躁,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常常铤而走险,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有的律师无心于提高业务能力,开口“谈关系”,变成动辄“找熟人”的“掮客”,把黑说成白,把鹿说成马的“讼棍”。在良莠不齐的律师队伍中,真真假假、假假真真,雾里看花,令一些法官眼花缭乱,以致他们看不起律师,甚至对整个律师行业没有好感,形成职业防备,仇视,报复的“毒果”。
5、误解律师
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的职业所担任的角色来看,最尴尬的角色就是律师。人们普遍对律师或好辩者都有成见,认为他们是是非之人,夸夸其谈,口若悬河,不实际,与刁民、歹徒无异。
“隔行如隔山”,一些法官容易一叶障目,对整个律师行业存在误解:或者认为律师是教唆词讼、见利忘义的小人;或者认为律师总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考虑问题,极度偏私的讼棍;或者认为律师打官司就是为了钱,私底下收了当事人的很多好处,水平低下却在庭上喋喋不休,肆意狡辩地蒙他,导致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也常常被打上问号,不予认可。实际上,律师的收费咋看上去很高,但律师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是巨大的、难以想象的,收的费用除了交所里,还要上缴税金。尤其刑事辩护是最不赚钱的行当,在经济起决定作用的社会中,这就决定着搞好刑事辩护必须有激情和爱好,必须能承受各种威胁和压力。我们就有十多件案是亏本的。
6、 敬畏律师
法官是拥有司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国家权力。但他们身在“衙门”,需要遵守岗位纪律,履行职责,有他们的工作程序。工作上的事情不是生活个人行为,不完全由自己决定。审判法官包括合议庭有时也难以说了算,需要听命于庭长或者院长等拥有行政官衔的长官,有时还有来自上级法院、政府方面的干扰。很有“夹着尾巴做人”的悲怆。
对于律师,法官既敬又畏。他们羡慕律师说话、穿着、做事可以随性而行,自由、有钱,穿名牌、坐名车;害怕水平高,社会关系好,有或无正义感的律师。因为,有正义感、高水平的“正面”律师,会对法官做出的见不得光的行径,毫不留情地拿起法律武器攻击他;而水平一般、无正义感的“负面”律师,则会利用自己的“关系网”,通过金钱开路,从而达到“监督”法官的目的。譬如,向媒体反映,向上级领导反映等。
总的来说,法官或羡慕,或嫉妒,或恨,或鄙视,或误解,抑或是敬畏律师,都不是健康的情绪。其实,法官与律师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而已。他们本应在同一法律体制的蓝天下,建立良性的关系。但现实中却因中国的具体国情、文化环境、政治体制等等的影响而相互排斥、相互敌视,彼此的关系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直接危害到司法公正。众所周知,中国的法治社会尚未形成,法律职业更是处于一种失重状态。律师可以说是没爹没娘无依无靠的“苦命儿”,法官独立审判的体制也未真正建立。凡此种种问题,都亟待各方的共同努力,或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给律师以准确的角色定位,给法官以职业独立性;或从思想上进行清洗,改变人们乃至法官的官本位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