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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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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

                   陈有西

 

    辩护权,是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一环。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而充分地写着。在法制被破坏的年代里,我们进行的是控诉和公审,万人大会一开,罪状一公布,不论是真是假,这个人就可以被判徒刑、判死刑。这在中国传统戏《铡美案》、《窦娥冤》、电影《暴风骤雨》和《白毛女》的电影里我们都见到过。革命的特殊环境,容不得严密的程序制度。上诉和辩解都是不必要的。只要有控诉就够了。这些特定环境里的被告是被脸谱化的,一上台大家都知道这是坏人,对坏人不必客气,当然不容许其狡辩浪费时间。

  因此,辩护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一个极其陌生的东西。在这个文化环境里长大的我们的好多官员,司法人员,如果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对辩护权同样认为是为坏人提供狡辩诡辩机会的东西,并不会真正去保护他。

  我们现在的法律虽然强调辩护权,但法官定罪,合议庭审案,实质上还是属于职权主义审判而不是抗辩式审判。一个罪犯是否定罪,法庭上的作用远不如内部讨论,好多案件审的人无权判,有权判的人不用上台审,内幕操作成了许多错案形成的根源。法庭成了演戏的舞台,只是过堂走个形式。因为审判的结果不是法庭上确定的。而一旦错了,责任人找不到。因为写在判决书上的法官并不是真正拍板的法官。

  香港的刑事司法采取的是严格的控辩平衡制度,大的刑事案都是陪审团定罪而不是法官定罪,因此,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充分发挥十分重要。虽然好多香港法庭影视片都有编的成份和过于夸张律师的作用,但其有罪无罪确实是法庭上定的。一个被告最终是否有罪,连主审法官在开庭前也不会知道。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的刑事辩护权是扎实可靠地得到保障的。

  香港司法通过以下的刑事辩护原则,切实保障了人权和司法公正,主要有:

  法庭上人人平等;
  受独立无私依法建立的具管辖权的审裁机关公平公开审讯的权利;
  极严重案件须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假定无罪;
  举证责任在控方;
  以无合理疑点作为举证的准则;
  获迅即详细告知控罪的性质及原因事由的权利;
  获给予充分时间准备辩方方案的权利;
  可由律师代表的权利;
  不得无故推延受审的权利;
  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
  到庭受审的权利;
  传召证人并确使证人出庭的权利;
  盘问控方证人的权利;
  免费获得传译服务的权利;
  法庭上保持缄默的权利;
  针对定罪及/或刑罚提出上诉的权利;
  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无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审或判罚的权利;以及在候审或上诉期间获得保释的权利(批准与否,须视乎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有关情况而定)。

  我之所以要详细列出这些权利,是为了让某些对英美法系很不了解的人们,包括一些多年从事法律行业的人们,仔细地比较一下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同他们有什么不同。我们每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检察和公安机关都会呼吁说把侦、诉权力限制太多了,不利于打击犯罪。只要对照一下上述的权利,我们就可以明白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离司法公正终极目的的实现,还有多大的距离。特别是法庭上人人平等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重案必须由陪审团审讯律师可以代表盘问控方证人法庭缄默权保释权,我们从事过刑事诉讼过程的人,都会明了其制度的含金量。在香港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任何非法律的因素要想操纵审判,是极为困难的。我们过去攻击他们的审判会导致金钱买通证人、威胁证人、追杀证人,殊不知这些恰恰证明了他们的审判是真实的。大家都不会把庭审当儿戏。它可以保证每一个被告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表面上是保护了坏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保护了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审人的人的权利。因为现在我们的官员、法官、检察官出事的概率也很高。而审视一下我们的刑事审判,只要是实事求是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都明了我们的法庭,大多数情况下只不过是走个过程而已。而且大家都觉得这很正常,这样的制度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而到香港去过的人,都知道那里的社会治安并不比大陆差。电视上的大耳隆斧头帮血肉横飞的镜头,只是他们宽松的文化管制制度的副产品而已。

  香港早已回归祖国,是中国内部的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只是法域不同,刑事司法有终审权。因此,考察这个特区的司法制度,对我们有特别的意义。我国新的《律师法》将要实施,《刑事诉讼法》也正在研究修改,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和实现公正的基本途径,人类社会实际上基本是共同的,并不会因为社会制度而产生什么别样的方法。以更加开放和大气的眼光来审视一些成功的诉讼制度范例,对我们整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是有好处的。

  
作者: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http://www.acla.org.cn/pages/2008-1-23/s4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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