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高法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http://www.bjlawyer.net.cn/ShowArticle.shtml?ID=2006112820412526472.htm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 北京市发改委《律师..
·建设部:关于严禁政府投..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
·★ 外籍人继承房产如何..
·中国长安公证处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