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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外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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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路外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几点看法

2007-12-26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具体落实到我们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笔者认为,这就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基础工作做细做实,那么正确的处理路外交通事故,也是切实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把事故处理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到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所谓“非道路(也称路外)”是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的道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的乡道及四级公路以下(不含乡道及四级)的路段,包括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内路段和村道。
 
  “非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上述路段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些路段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多表现为路面情况差、救援不及时、远离城市中心区、经常为事故后报警、现场易破坏等特点。据我们事故处理大队统计,全市大概每年路外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5人左右,
 
  案例一、2006年9月19日下午14时,驾驶人牟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09-01118多功能拖拉机在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镇中枥村石场内,因车辆刹车制动性能降低,导致该车撞倒行人罗某后碾压,造成罗某当场死亡的路外交通事故。
 
  案例二、2007年10月29日19时45分,家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城厢镇护双村的何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09-30452多功能拖拉机在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沙田镇丽良村高垌倒车卸沙时,车后门刮碰到站在墙壁边的何某某的胸部,导致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起事故属于路外交通事故,事后报案,没有事故现场,有关部门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
 
  如果我们事故处理大队多了一个职能——处理路外交通事故,那么。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许多纠纷,惠及众多的老百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作为法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者,对车辆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该依法、及时、妥善处理。路外交通事故复杂多样,很多路外交通事故具有不可参照性。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路外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有如下几点看法:
 
  一、定性准确。接到报警后,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确定是否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必须有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存在,且最少有一辆车是在运动过程中,及时提取车辆的痕迹并鉴定,以确定车辆碰撞的事实。
 
  二、确定为交通事故的,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事实清楚的路外交通事故(不构成刑事案件),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各方责任,分别送达当事人。对于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构成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与处罚。对于其它的交通违法行为,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根据刑法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所以,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由事故发生地的派出所或刑侦部门处理,也不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以提供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作者单位:玉林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王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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