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我国确立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08-29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28日通过的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为保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证秩序,公证法还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来源:新华网 2005年08月28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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